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高校普通本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的相關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在校全日制普通??茖W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教育部下達,學校綜合考慮各學院(系)的學生人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等進行分配,并向國家規定的特殊學科專業適當傾斜。
第三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和決定有關國家助學金的重要事項和問題,制定評審辦法,審批受助學生名單。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各學院(系)成立助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本單位國家助學金的申請和初評。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分為三等:一等助學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學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元。每年按春季和秋季分兩次發放。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已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六)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公益活動。
第三章 助學金的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評審,每年9—11月集中進行申請和評審。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與金額不得拆分。
第八條 符合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的學生可向學院(系)提出申請,并填寫《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詳細說明申請理由。
第九條 各學院(系)助學金評審小組負責組織對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進行評審,提出獲得國家助學金初選名單及資助等級,公示無異議后,將材料匯總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學院(系)初選學生進行審核,報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后,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報中央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各學院(系)應綜合考慮學生受資助情況,原則上獲得助學金的項目不得超過兩項。
第四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由校財務部按月直接劃入學生銀行卡中。
第十三條 各學院(系)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四條 學校為國家助學金設立專門賬戶,??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審計和監督。
第五章 助學金的中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院(系)核實后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并從當月起中止發放國家助學金:
(一)因違規違紀受學校紀律處分;
(二)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情況或本人生活狀況;
(三)平時有高消費行為,抽煙、酗酒、鋪張浪費等;
(四)休學、退學。
第十六條 尚未發放的國家助學金由學校用于資助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院(系)應同時將替換的繼續享受該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名單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六章 受助學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七條 為培養受助學生的責任感,增強他們自立、自強、自助的意識,學校鼓勵受助學生在不影響學習的前提下,參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動,以積極的態度回報社會。
第十八條 學校將對受助學生參加公益活動的情況進行考核,作為下一年度申請助學金的參考。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各學院(系)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國家助學金的評審細則,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